11月27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调整*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市区月*低工资标准达到1720元,比此前2015年市区月*低工资标准上调了120元。
因为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我市决定自10月1日起调整全市*低工资标准。
具体来说,我市将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低工资标准,其中市区作为一类行政区域月*低工资调整为172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元;
辉县市、新乡县作为二类行政区域月*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7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5元;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作为三类行政区域月*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2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
据了解,此前2015年公布的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00元 、1450 元、130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5元、13.5元和12元。此次调整与2015年相比,月*低工资标准均涨了120元,而小时工资标准三个区域也比2015年各提高了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