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获悉,根据省人社厅制定印发的《关于调整2017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要求,我市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其中,伤残津贴*高每个月可增加180元。
调整对象
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的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其中:
伤残津贴从伤残一级到六级在原基础上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增加额度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同时,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核定。
据了解,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增发金额将于今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