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鼓励社会办医办养老医疗机构

2014-08-06来源 : 互联网

东方今报郑州讯 审批手续简化,土地使用具有优先权,水电气暖享受收费优惠……昨日,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送出12项“大礼包”鼓励社会办医、办养老医疗机构。

今后,我省将进一步放开办医限制,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是私企还是个人,都可以申请开办多种类型的医疗机构。《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确定为交通事故**救*医院。同时,进一步放宽境外资本设立*资医院的范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资医院的地域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省辖市。

12项“大礼包”看这里在审批方面,我省明确,发展改革、卫生、民政、商务、工商、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登记手续,不得设置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

金融方面,鼓励**租赁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疗设备**租赁,当地**可给予贴息支持。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和发行债券。

土地方面,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可以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征税。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政策,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营利性质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凡符合医保**相关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按程序及时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服务范围,执行与同级**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拥有自主采购和使用药品的权利。纳入基本医保**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同期、同厂家、同品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我省还将进一步推动**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等辅助检查项目委托给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另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对其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挪用或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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