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5人提亲路上天降沥青块 老人被砸当场死亡

2014-06-19来源 : 互联网

一场喜事,却因为一块从天而降的沥青变成了一场悲剧:6月1日上午,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63岁的李如林与亲戚4人一行,从洛阳驾车前往安阳滑县为侄子“提亲”。没承想,一行人驱车行至长济高速62公里处时,一块从跨高速的天桥上落下的沥青块,砸在了李如林所乘坐的车上,击穿挡风玻璃,击中了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李如林,造成其因脾脏破裂当场死亡。如今,事发已半月,李如林家人为此多次往返洛阳、新乡,但依旧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明确说法。

【事发】

高速公路上突遇飞来横祸,喜事变丧事

6月1日一早,已有10年驾龄,且持有A2驾照的“老司机”王少峰,应多年好友加邻居李如林的请求,驾驶一辆面包车载着李家5人前往滑县。李如林的小侄子大婚将至,身为二伯的他要去“提亲”。车行至长济高速62公里处(延津县境内),距离此行高速下站处牛屯站已不远,王少峰便对李如林说:“马上就到了。”话音未落,“咚”的一声*响,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出现了一个大洞,王少峰急忙将车向路边停靠。手刹旁边,出现了一块黑色沥青石块(约20厘米×20厘米×19厘米)。而此时,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李如林已不省人事。

“当时车速90迈,我记得清清楚楚,前方不远处还有个黑色轿车,我刚并到超车道上,就被砸着了。”王少峰说,随即,几人急忙拨打110、120寻求帮助。高速交警、延津县刑警队技侦人员以及当地派出所民警先后赶到现场。急救医生到场后,发现李如林瞳孔散大,已经死亡。“两根肋骨断了,脾脏破裂。”李如林的女儿李霞几天后在为其父亲做尸检时,法医这样对他们说。

悲伤无助的李家人后在警方的帮助下,联系了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至今,李如林的遗体仍放在这家医院的太平间里。

【探访】

桥梁护栏上,残存的疑为“肇事沥青块”的碎片

6月17日下午,记者随王少峰来到了事发地点。在现场,王少峰给记者指明了沥青块掉落的大致位置,这一位置位于高速超车道的正上方。

记者看到,这是一座横跨长济高速的过路天桥,桥梁很新,桥面十分干净,除了一些麦秸秆之外,再无他物。桥两侧安装的护栏高度不是很高,身高165cm的王少峰抬起手便可触碰到护栏顶端。桥梁护栏上有两块沥青碎片,王少峰告诉记者,它们与“肇事沥青块”材质相同,很有可能是它的一部分。桥面上,“禁止抛物”之类的提示清晰可见。

【说法】

A|管理部门:沥青块应是建桥时留下的“边角废料”

据介绍,事发后,来到现场的几家单位经过协商决定,暂由高速交警介入此事的调查。

李霞告诉记者,从事发到现在,为了父亲的事,她已经5次往返洛阳和新乡之间,但目前事情依旧没有明确的说法。

17日下午6点,记者与李霞一起来到了事故发生地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河南光彩新乡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简称光彩公司)。该公司一位负责道路养护工作的徐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光彩公司是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直管单位,对包括事发地在内的近50公里高速公路进行管理,事发地之上的那座天桥也是由该公司进行投资建设与管理维护,并且“肇事”的沥青块应该是修建这座桥梁时留下的“边角废料”。

该负责人认为光彩公司“没有责任”,公司只对高速路面平整、道路标示清晰进行负责,其他不属于公司应当负责的范围。对于天桥的护栏安装是否符合标准,该负责人称符合“国家标准”,但他对所谓“国家标准”也不了解,称“安装时监理公司没有提出问题,就是没有问题”。

B|高速交警:刑警队认为不是刑事案,案件移交被拒

17日下午5时许,记者在长济高速新乡东站附近的高速交警大队,见到了负责处理此事的大队长李文山。“如果是交通事故,我们可以请医院来验尸,这样尸检报告很快就会出来。但是本着对家属负责的态度,我们不排除这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可能。有可能是有人把石头砸了下来,不管这个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所以我们请刑警队的法医来鉴定,但是他们的鉴定比较复杂,结果出来比较慢。希望家属能够理解。”李文山说,事发天桥两头有两个监控,我们进行了调查,发现案发时间段没有拉料车通过。

“掉落致人死亡的是沥青石子混合物,但我们现场查看,桥上没有脱落的地方。事发处高速公路的防护网,有一米九高,也没有发现破损。而且,那天是白天,视线比较好,没有发现可疑车辆,可以排除车辆抛洒的可能。”李文山说,“这个沥青块到底是从哪里过来的?这种情况之前没有遇到过,现在这个案子很棘手。所以现在我们已经把这个案件往上报了。”

“事发后,我们和延津县公安局接触了3次,但现在他们仍不接手,他们认为我们交警队不能说清楚这个沥青块到底是谁扔的。*后各方联合开了个会,新乡市公安局法制科认为案件还需侦查,下了一份《案件指定辖区管辖书》,上面也有局**签字,还是要移交给他们的。”李文山说。

【律师】该谁担责?

特殊侵权中不能证明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案,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郭磊律师告诉记者,依据《*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条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过错推定原则,即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应推定其有过错。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郭磊说,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作为高速公路的产权所有者、管理者,因收取车辆通行费而与受害者之间形成了有偿的公路使用合同关系,作为公路管理部门而言,具有**车辆行车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驾车者、乘客在遭受到侵权行为后,可选择要求直接侵权者或管理者承担侵权或违约赔偿责任。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本案虽存在人为侵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就此排除高速公路产权管理者应承担的赔偿义务,不过其在承担赔偿义务后如能够确定实际侵权者仍具有向其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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