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孙无忌,字辅机,生年不详,卒于公元659年,唐初大臣,河南洛阳人。先世出于北魏皇族,唐太宗李世民的文德皇后之兄,博涉书史、亦谙武略。高祖武德9年(626年),决策发动玄武门之变,助太宗李世民夺取帝位,居功**.以皇族及元勋身份,历任尚书右仆射,司空、司徒等职,封赵国公,极得宠幸。
贞观23年(649年),与褚遂良同受命辅佐高宗。当高宗即位,任太尉同中书门下三品,后因反对高宗册立武则天为后,为许敬宗所陷、诬以谋反,被流放黔州自缢而死。长孙无忌因编修《唐律》,撰写《唐律疏义》而名垂史册,在法制史和文化史上都占有不可磨灭的地位。
长孙无忌奉唐太宗李世民诏与房玄龄、杜如晦、于志宁等十九人,先后两次重修《唐律》.以省烦去蠢,变重为轻的原则进行修订,《唐律》由于贯彻“先存百性”的指导思想及‘安人宁国’的*国方针,立法宽平,顺乎历史潮流,因而促进了唐初封建经济迅速**与发展,出现了“贞观之*”安定繁荣的新局面。长孙无忌由于阶级立场和世界观的限制,不可能认识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和本质。他在《律疏义序》一文中写道:“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日:‘以刑止刑,以杀止杀’”’。长孙无忌在这里告诉人们,法是伴随着国家、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法是为统*阶级利益服务的,是统*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其所以要设置刑法,是因为有的人性情庸愚,思想中充满了恶念,大则扰乱**,小则违背等级秩序、如果不定出条例法度加以制裁,有碍统*阶级意志的体现,封建**有覆没的危险,于是就产生了刑罚。这就是长孙无忌所说的为自然之理。
从长孙无忌的这一段言论中,可以看出他对法的产生和本质的观点,把阶级产生以后才有的法律、说成是伴随社会的产生而产生法律,认为法律是永恒的,统*阶级**人民的法律是不容移易的。在这里长孙无忌还宣扬法律是帝王根据上天的法星和圣人的易卦制定而成的,以此为统*阶级的法律披上一层神秘的外衣,来显示统*阶级**人民的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充分显示出氏孙无忌的唯心主义法学观。但是长孙无忌又认为,**和官吏是为了进行长期统怡的需要而制定和推行法律,这种对法律产生的动因观点,倒还接近实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