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表*全。本文以表格形式体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清晰明了。既可作为财税人员实务工作指南,也是CPA税法复习的好材料。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职工工资
据实
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不得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同上)
捐赠支出
12%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107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立交易原则(同上)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住房公积金据实规定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各类基本社会**性缴款据实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补充养老保险5%工资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补充医疗保险5%工资总额(同上)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不得扣除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据实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财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