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北出税收创业优惠政策

2015-09-24来源 : 互联网

5月27日,湖北省地税局公布了10项税收“利好”,真金白银支持创业就业。省地税局本月底将对各地落实优惠政策的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政策在执行中不打折扣。

小微企业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持《就业创业证》个体户

3、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商贸、服务型、加工型企业

4、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5、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6、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7、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安置**干部就业新办企业

8、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

9、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标准,按湖北省人民**《关于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文件确定的*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

1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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