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办理房产证义务的履行期限,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其次,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房屋是否属于商品房进行分类处理:
(一)如果房屋属于商品房
办理房产证义务的履行期限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来确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高人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八条**款也作出了与上条规定内容相一致的规定:“由于**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 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如果房产不是商品房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明确买受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人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人办理房产证的义务的履行,**在于考察其开始去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这一行为。当然,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仅仅是**人履行办理房产证行为的开始而非结果,完成办理房产证即过户登记的完成方是合同的目的。如果由于**人原因在合理期间内不能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