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营改增办税五步骤

2016-04-29来源 : 互联网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号),试点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确认、备案管理和申报征收等事项。下面跟着小编,五个步骤教你轻松过关,欢迎阅读。

1、3月31日前提交办理税务登记确认手续

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3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

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4月20日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后,应于4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收入确认回执》,并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兼营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做一般纳税人登记。

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需要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自4月1日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4月28日前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备案手续。

试点实施后,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差额征税备案手续。

试点实施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于4月28日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5月1日开始使用增值税发票

自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应使用国税机关发放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购等事项,但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5、6月1日起申报缴纳增值税

自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16年4月(含本数,下同)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2016年5月份之后的增值税。

对5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5月1日后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6年核定执行的营业额作为不含税销售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兼营5月1日前已属国税机关管征的应税项目的,应于5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5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如有需要,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另行申请按月申报。

试点纳税人应于4月28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以**税款及时入库;但试点纳税人原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银扣款协议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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