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对企业注销有什么变化

2016-04-28来源 : 互联网

三证合一变化模式:

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36个省市不同程度地启动了“三证合一”工作,其中28个省市**了“三证合一”的相关方案,其业务模式可分为两种:一是保留现有证照仅对业务流程进行整合的“三证合办”模式;二是对现有证照进行整合的“一证三号”模式。

1.三证(多证)合办模式:“三证合办”模式亦称并联审批模式,采取该模式的有上海、内蒙古和哈尔滨等19个省市。这些省市或由工商窗口或由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统一收件,收件后或通过**部门内部的公文流转方式或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进行申报信息的流转和共享,完成并联审批后再由指定窗口统一发放三证。这种并联审批虽给企业带来便利,避免了申请人在多个部门之间往返奔波;但也增加了**的工作量,部分省市甚至专门增设了新的机构,相关审批工作并没有合并和减少,这种做法相当于企业做了减法,**做了加法。深圳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探索实现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的“四证合办”,并依托信息化手段进行了更为**的合并审批,全程只需一次审核,大幅减少了四证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无论是企业还是**都做了减法。

该模式考虑到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登记格局还未改变,因此主要通过梳理业务流程,完善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便利,同时缩短了**时限。但由于法律层面的限制,没有实现证照的整合。

2.一证三号(多号)模式:采取该模式的有辽宁、湖北和江苏等9个省市。其中辽宁提出在营业执照上打印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三号。国地税号码不同的省市,甚至出现了一证打四号的现象。湖北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改进,设计出联合证照,取代原有三证,在联合证照上打印三号,加盖三个单位的公章。

该模式虽然实现了现有证照的整合,但这种简单的整合带来三个问题:一是没有解决新证照的法律效力问题,给企业到试点地区外办事带来不便;二是多号标识问题。早在1989年国家就确立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标识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在一个证照上打印多个号码,直接造成标识的混乱,在统一标识问题上走了回头路;三是证照问题。对于营业执照不能覆盖的其它组织,代码证和税务证仍需发放,这给后续应用部门带来不便。

通过现有两种模式的比较可看出,两种模式都未能很好地满足改革要求,均处于过渡阶段。

3.“三证合一”*终目标是实行“一照一号”模式,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将由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今年10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意味着原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全部注销,在注销程序上较之前仅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会有所变化。目前,工商总局正积极研究如何简化和完善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程序。

哪些企业可以简易注销?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时公布了天津等七地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指出,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至少应该是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一些地区对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信用情况作了限定,要求必须是“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此外,有的试点地区对公司的类型也做了限制,如呼和浩特市试点方案强调,适用企业应是“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浙江省规定,适用企业是“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后经营三年以上、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除外)”,沈阳市规定,适用企业是“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股权完整、权属清晰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经营一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除外)、个人*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简易注销与一般注销有何不同?

查阅七地试点实施方案可知,相对于一般注销登记程序,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有以下不同:

1、简化注销程序。多个试点地区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进行清算组备案和登报公告。如浙江省、九江市、沈阳市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进行清算组备案及登报公告,呼和浩特市规定,“无权债务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进行登报公告”,天津市规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决议注销,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不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

2、简化申请材料。试点地区大多**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报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如浙江省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提交清算报告而直接以申请表格替代”,呼和浩特市规定,“未开业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九江市和沈阳市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

3、创新简易注销的公告形式,缩短公告时间。普通注销登记规定应登报公告45天,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地区的方案中,都做了不同程度的简化。天津市、呼和浩特市、浙江省都指出,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其他几个地区也都选择其他网络系统进行公告,**严格要求难度相对较大的登报公告。此外,各地对于公示的时间要求大多有所缩短,如呼和浩特市规定公示期限设定为10个工作日,浙江省规定为10天,九江市规定为7个工作日。

此外,试点地区的实施方案中,强调了尊重企业自**,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并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证合一后企业注销须先申报清税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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